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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郑州市家居装饰设计商会
       英文译名:Zhengzhou  Home  Decoration  Desig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Z.H.D.D.C.C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在市工商联领导下依法成立的由从事有关家居建材、装饰装修、设计等行业的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互助性社会组织。 是在经济发展和经营过程中规范自我,抵御风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力量,既是党和政府联系家居企业家的桥梁又是家居企业家自我协调的纽带。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家居装饰设计行业广大优秀的中小企业家,互帮互助、合法经营;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团体内部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社会环境的稳定,促进各会员单位和谐发展和繁荣,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1815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家居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政策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信息和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团体内部各会员单位的整体水平,和行业的社会地位;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三)行业培训:开展继续教育,为家居企业组织专业培训人员,提高家居企业现有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四)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有:
(一)企业单位会员
(二)从事相关行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商会的有关活动,包括资金安全互助(形式待定);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末经商会许可不得以商会名义或商会职务从事与商会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给本商会造成名誉损害,本商会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对行业发展有功的团体和个人为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商会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副会长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做人做事有很好口碑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道德高尚,诚实守信,乐于为商会做奉献;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由商会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成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会会长、各分会执行会长、各分会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各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各会员按规定入会互助金的内部经营所得;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或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不存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市工商业联合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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